【提问监委】监委重点监督哪些人?

2018年05月01日 10:57:39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贾歆琰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按照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监察对象进行监察:

  一是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6类监察对象,涵盖了我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补上了之前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实现由监督“狭义政府”到监督“广义政府”的转变,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促进全面扎紧制度之笼,深化标本兼治,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慷集体之慨的“借款机”

  2018年1月18日,随着临海市人民法院的法槌落下,临海市汇溪镇西溪村原村民委员会主任汪维金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7年6月,群众来信反映汇溪镇西溪村村民主任汪维金(非中共党员)存在侵占双往山采石区政策性资金60万元、岩仓工作费20万元,虚报账目等问题。当年8月,临海市监委对该线索进行初查,并于9月对汪维金予以立案。

  汪维金的事要从5年前说起。2013年,某混凝土公司预竞买该市汇溪镇黎明村一座山的花岗岩采矿权,政策处理涉及黎明、南城、西溪三个村。时任西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汪维金受政府委托,与村民沟通协商,促使政策能顺利落实。

  正是工作上的关系,汪维金与该混凝土公司建立起了联系。

  2014年8月、9月,以发放政策处理费为由,汪维金从垫付该费用的混凝土公司处要到了93.8万元,并直接存入个人账户。这笔费用的来龙去脉,村里没人知道,这些钱也成为了汪维金的“个人专款”。

  之后,汪维金堂而皇之地当起了亲朋好友的“借款机”。经查,该资金曾被他多次出借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一共借了多少次、多少钱,他自己也记不清楚,因为所有借款里都没有借条。

  事发后,经临海市监委搜集证据核对,汪维金先后利用职务之便,将62万元公款出借给他人。2017年11月30日,临海市监委将此案件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一个多月后,汪维金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像汪维金这样在国家行政监察范围之外的非中共党员,处在监督监察的“盲区”。随着监察体制改革工作的推进,监察范围进一步扩大,作为监察法中规定的第五大类公职人员的“汪维金们”也被纳入了监察对象。

  学生伙食费岂能婚嫁用

  韩学青,德清县实验学校出纳,一个在大多数老师眼中的老实人,2016年至2017年期间,利用经手管理学生伙食费的便利挪用公款260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2018年2月,德清县教育局在对学校财务进行审计时发现,食堂账户上学生伙食费余额少了80余万元,而经手这些钱的正是学校出纳韩学青。

  “学校出纳是否属于监察对象?”这是德清县监委收到问题线索后,面临的第一个问题。

  经核实,德清县实验学校属于公办的教育机构,韩学青系该校的出纳,负责学生伙食费的收取和财务报账工作。依据监察法,韩学青系在公办教育单位从事管理的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据此,德清县监委对其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

  案发后,韩学青曾主动报告了个人经济问题,承认挪用了学生伙食费80余万元的事实。但通过对其银行交易明细、学校食堂账户明细的分析,调查组发现其挪用的金额远远不止这些。由于学校平时对伙食费凭证保存不全,使得调查组在确定挪用金额和挪用时间上一度陷入了僵局。

  谈话过程中,韩学青的一个生活细节引起了调查人员的注意:她喜欢记账。“学生伙食费的收支情况会不会也记账呢?”这个闪念成为了调查工作的突破口。

  在大量证据面前,韩学青对挪用260万余元公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韩学青交代,2016年初,她在结束了第一段不幸的婚姻后,为了让新的感情得到保障,急需筹钱购置并装修新房。为钱犯愁的她最终对学生伙食费动了歪念,将黑手一次次伸向学生的伙食费,直至案发。

  国企管理人员

  受贿照样立案调查

  “到国有企业工作后,我把民营企业的陋习带到了国有企业的公权力行使之中,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任意放纵无所约束……”舟山市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原总工程师徐寿增在忏悔书里这样写道。

  2017年10月25日,徐寿增被定海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查,徐寿增违反廉洁从业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利用职权为本人及有关人员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018年1月,徐寿增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定海区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

  “作为我国第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充分总结了历史经验,具有很强针对性,其目的之一就是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察全覆盖。徐寿增作为国企自行聘用的非党员管理人员,在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之前,我们要对他进行查处是比较困难的。”定海区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监察法明确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纳入监察范围,在查办徐寿增案中,充分运用了谈话、询问、讯问、调取、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中的9项。

  “作为一名国企管理人员,以往思想上或多或少存在对我们缺少有效制约这样一种错误认知,现在我们已经明确被列入监察范围之内,必将抱着敬畏之心依法行使手中的公权力。”徐寿增曾经的同事说。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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