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节指南】微信红包该怎样“打开”?

2018年02月13日 17:17:30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王国伟

  春节将至,免不了的是礼尚往来。别有用心者就盯上了这个节点,利用微信红包表示“心意”。

  单个微信红包上限是200元,很多人就以此为借口,“哎呀,又不是什么大钱……”进行红包上不正常的往来。

  收受微信红包真的没有违反纪律规定吗?

  其实不然,2014年9月,中央纪委已将“利用电子商务提供微信红包、电子礼品预付卡等”列入“反四风”查处范围。 

  近年来,不少人就是因为微信红包“犯事儿”。

  本网记者整理了这些案例,总结出“红包腐败”的几种类型~

  利用微信,变相收受礼金

  2016年6月,安徽省界首市在针对农民“卖粮难”的问题开展专项行动中,严肃查处了该市靳寨粮站副站长张宾。

  据调查,张宾在夏粮收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卖粮人于某某、饶某某、杨某某以及鲍某某和村民肖某、张某的微信“红包”及现金,共计30288元。张宾收取红包后,为他们在小麦验质、插队售粮等方面提供一些便利,违规收购“关系粮”“人情粮”。

  这些钱物中,涉及微信“红包”14个,每个200元,合计2800元;微信转账2次,每次2000元,合计4000元;另外,他还收受现金21000元。张宾已被开除党籍,其涉嫌违法的犯罪问题也已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向下属、学员索要“红包”

  2017年6月23日晚上,山西省政协机关副主任科员邢艳军与家人及两个朋友给自己过生日时,在个人创建的微信群里示意大家祝福其生日,经初步核查,邢艳军收取群友微信红包的情况基本属实,先后收到群友微信红包58个,共计金额500.3元。

  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的通报指出,根据初步掌握的情况,办公厅安排纪检、人事部门与邢艳军谈话,要求立即退还微信红包,作出深刻检查。邢艳军本人按照组织要求,已向群友赔礼道歉,将微信红包退还群友,并于7月6日在所在党支部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政协山西省委员会办公厅介绍,此事机关纪检部门还在进一步核查中,待查清后依纪依规作出处理。


  利用红包,拉票贿选

  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平畴村吴某想用红包来拉票,而他逃避追查的方式,就是将红包和拉票分两步进行。

  从2016年12月到2017年1月,吴某隔三差五在本村的微信群中“不经意”透露出自己竞选村委会主任一事,之后,他5次在群里发出总额160元到180元不等的红包。他自己的想法是:“微信红包这种形式比较隐蔽安全,况且我也只是单纯发红包,没提选举的事,应该不算什么。” 

  不过,吴某的行为还是暴露了。经江东街道党工委调查认定,吴某发放微信红包属于贿选行为。2天后,义乌市公安局对吴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


  专家谈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受贿是法律概念,需要考虑其构成要件,能否认定为受贿或索贿需要看具体情节。 第一要看金额大小,第二要看收受红包者有没有利用职权谋私,这两个条件是不能缺少的。收受红包从金额的角度来说,还达不到受贿,但如果日积月累到一定程度,也可能会变成受贿犯罪,这需要有一个认定的过程,不能一概而论。 说到惩处问题,庄德水认为,“微信红包”在本质上与现实中的红包并无区别,在惩处方面同样适用现行法律。 治理红包本身已经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对于红包,不管他是什么性质,都属于一种送礼或者收礼金的行为,所以在具体的执法中,完全可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来进行惩处。


  提醒

  微信红包的本质不是红包数额的问题,而是事件性质的问题。党员干部在收到“红包”时,应当问问自己,发红包的人是否与自己存在职务上的关系;红包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红包是否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发红包的人是否想要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做违纪违法的事情。

  红包虽小,但可能就是贪污受贿的开始,一旦内心的警惕放松,就有可能被“糖衣炮弹”拿下。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理条例》第83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延伸阅读

  浙江:干部微信明确“十条戒律”

  1.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

  3.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4.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5.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6.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7.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8.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9.不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10.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天津:党员干部使用微信“十严禁”

  1.严禁部机关党员干部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

  2.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3.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4.严禁在微信中发表或转发挑拨民族关系、煽动民族仇恨、制造民族歧视以及涉及邪教、恐怖暴力、封建迷信的言论、图片、视频等。

  5.严禁利用微信群编织“关系网”,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等。

  6.严禁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

  7.严禁在微信中泄露、扩散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

  8.严禁在微信中转发、谈论低级庸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内容。

  9.严禁在微信中制造、传播谣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对领导和同事品头论足、传闲话,以及对所从事工作发牢骚,传播负能量。

  10.严禁利用微信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

  

  (案例来源:人民网、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中国纪检监察报等)

责任编辑: 王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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