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财宝上私募债违约,互联网金融又“不靠谱”?
招财宝上私募债违约,互联网金融又“不靠谱”?
2016年12月30日 08:56:47 来源:新华社 作者:
近期,招财宝销售的私募债违约事件持续发酵,一方面折射出当下企业债务违约风险攀升,另一方面也引发新一轮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反思。
此次涉事的是规模较大的理财平台,发行方经过层层审核,又引入了保险机构,为什么违约问题还得不到妥善解决?互联网金融咋又“不靠谱”了?
违约暴露模糊的定位,是“红娘”还是“约会场所”?
12月20日,蚂蚁金融旗下理财平台招财宝发布公告称,该平台上销售的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两家企业共计3.12亿元已到期私募债券,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还款。更令投资人担心的是,这3亿多元违约可能只是“冰山一角”。
尽管招财宝强调,该平台其他产品不受影响,但不少投资人已心存担忧:大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咋也不靠谱了?
“如果把撮合投资人和借款人比作相亲,那私募债的发行方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才是红娘,我们只是提供了约会场地!”蚂蚁金服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我们是信息中介服务机构,只是核查发行方的身份,剔除‘假红娘’。审核侨兴电信和侨兴电讯不是我们的业务范围,我们也没有那么专业的能力。”
“信息中介不应该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推脱责任的理由。”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人士表示,传统金融机构在代销私募债产品时,不但要对发行方进行资质审查,还得对发债的基础资产进行深入了解,这是保障投资人权益的基本要求。”
招财宝发生违约的企业私募债是2014年12月发布,正值互联网金融发展如火如荼之际。当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互联网金融的关键词还是“促进”,而非今年的“规范”,网贷行业也没有明确“信息中介”定位。俗话说,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思路却是没有金刚钻,就通过合作“借”一个,“跨界合作”成为互联网理财平台的热词。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随着不少P2P平台陆续转型为综合化网络理财销售平台,越来越多的“跨界合作”带来多头监管难题。
央行副行长潘功胜日前坦言,在互联网金融风险清理整顿过程中,还存在监管缝隙。对于一些业务不明确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还存在没有明确监管部门的情况。
私募债拆分成低门槛理财,是金融创新还是走钢丝?
企业私募债并不是新生事物,此前多面向机构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下,被“草根”投资人接触到。但在为普通投资人拓展投资标的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
私募产品规模往往在数千万元至数亿元,按照规定,持有人最高不得超过200人。这客观上要求投资人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为了规避监管要求,招财宝进行了“创新”,把单笔私募债进行多期拆分,确保每一期投资人不超过200人,投资门槛一下从数十万元降到了1万元。
董希淼表示,招财宝投资人大多是从支付宝平移而来,习惯了投资“余额宝”这种低风险的货币型基金,对投资风险的把控能力稍显欠缺。“拆分后私募债投资额度虽小,但整个项目的资产包可不小,一旦发生违约牵涉人数较多、涉及面积较广,容易引发关注。”
2014年以来,区域股交所和互联网平台合作的模式风行一时,类似的产品也纷纷出现在招财宝、陆金所、京东金融等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监管部门已经看到这种“创新”存在变相突破私募债发行人数限制、跨省发行、难以追偿等问题。去年9月,证监会向地方各级政府金融办发文,加强了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互联网平台合作销售企业私募债行为的监管。这次招财宝存量产品曝出问题成为此前监管担心问题的映照。
诚然,这种创新令“草根”投资人的理财门槛大大降低,但也将私募的风险带到了投资人面前。据了解,此次违约事件牵扯了近7000投资人,如果后几期也出现违约,还将有上万人牵涉其中。如得不到妥善处理,金融“创新”就会变成“走钢丝”。
引入保险保障,是投资人福音还是双刃剑?
为增加投资人信任,分散项目风险,互联网金融机构引入保险机构较为常见,这也为不少保险机构拓宽了业务机遇。
招财宝表示,为了充分保障投资人利益,项目引入了浙商财险作为担保,向投资人提供本息到期兑付的保证保险。如果侨兴电信、侨兴电讯未能按时偿还债务,依照保证保险约定,浙商财险必须对投资人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理赔。
浙商财险不是违约事件中牵涉的唯一一家保险机构。招财宝还向持有私募债权的投资人推出了“变现”服务,在债权到期前,投资人可以用私募债权的本息收益作抵押,在P2P平台上申请贷款。在此过程中,招财宝又引入了众安保险作为担保。
业内人士表示,如果投资人觉得私募债权抵押风险大,可以抬高利率或索性不借款。但由于有保证保险提供风险保障,投资人在一定程度上会忽视抵押物的风险。而“变现”这个看上去“贴心”的服务,实则延长了产品的风险链条。如果企业私募债违约,一个个多米诺骨牌倒下,很多P2P投资人就糊里糊涂变成了风险的“接盘侠”。
其实,在监管层面也注意到了互联网金融+保证保险可能存在的风险。早在此次违约事件发生之前,保监会已向各保监局和各财险公司下发《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对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平台保证保险业务设置承保金额上限,其中,投保人为法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投保人为自然人的,单户累计最高承保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互联网金融创新降低百姓理财门槛功不可没,但绝不能以忽视风险为代价,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任重道远。”董希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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