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的反腐败制度建设

2016年12月12日 14:11:2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张海英

  大明王朝建立之初,政治上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便是如何保证明王朝统治的长治久安。明太祖朱元璋自己亲身经历了元末农民战争,亲眼目睹了元朝统治者的覆亡。总结自己在战争中的实际经验和元朝灭亡的历史教训,朱元璋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之一便是委任权臣,上下蒙蔽,进而政弛姑息,吏治腐败。元朝前车之鉴,当引以为戒。因此,明初朱元璋最突出的治国指导思想便是加强君权,以猛治国,整饬吏治。他对以往历朝历代的官场痼疾——贪污腐败问题非常重视,注重加强制度建设,以严刑峻法重绳贪官污吏。

  完善律法

  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就令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刘基等为议律官,“定律以绳顽”。洪武七年(1373),明政府编成颁行《大明律》。《大明律》将明代法律中归纳的监守赃、常人赃、窃盗罪、枉法赃、不枉法赃、坐赃等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示重惩贪腐行为,并有大量的惩治贪官污吏的具体法律条文。如规定“凡官吏受财,计赃科断”,吏受财“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官受财“枉法赃八十贯绞”。倘若官吏不枉法赃,则一律赃满一百二十贯,杖一百,流三千里。自此,明政府对各种犯罪案件的处理有了本朝自己的权威依据。

  由于朱元璋严禁嗣君“变乱成法”,因此,此次颁行《大明律》后,终明之世未再修订。但现实的需要,又不得不增加新的内容,以补律之所未备。故永乐以后,历代多有诏令或条例发布制定,称《问刑条例》,辅律而行。如弘治十三年(1500)制定《问刑条例》二百七十九条,嘉靖二十九年(1550)重修,增内三百七十六条;万历十三年(1585)又重修,增内三百八十二条。此后律、例并行,这些增加的条例中,亦有不少反贪条款。

  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明政府在三年之内又连续颁布《大诰》四编,共236条,成为整顿吏治的最新敕令。《大诰》明确申明:“将害民事理,昭示天下诸司,敢有不务公而务私,在外贪赃,酷虐吾民者,穷其原而搜罪之。”《大诰》中涉及官员治罪条例有128项,记载了超过150条的相关案例。《大诰》还详细规定了处罚贪官的各种酷刑,如“族诛”、“墨面文身挑去筋骨”、“剁指”等,有许多是《大明律》中所未载的。其对贪污罪的处理规定,要比《大明律》严酷得多,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剥皮实草”这一酷刑,听来让人不寒而栗。

责任编辑:贾歆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