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将如何保障税收公平

2016年10月28日 10:37:17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赵丽

  分类税制是以效率为优先,在公平性方面有所不足。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大方向肯定是不动摇的,就是坚持从现在的分类所得税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的转变。

  个税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公平问题,追求公平是对不同收入人群追求公平,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向。

  从“3500元起征点应该提高”到“个税已沦为‘工薪税’”;从“大学生实习报酬按20%征税太高”再到刚刚被国家税务总局专家澄清为误读的“年收入12万元属于高收入群体”……近些年,个税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个税,是世界上最复杂的税种之一,又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如何让公众真正了解个税,尤其是读懂作为此轮财税改革重头戏的个税改革?《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业内权威专家,梳理出个税改革中一些关键问题。

  个税改革关键改什么

  “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大方向肯定是不动摇的,就是坚持从现在的分类所得税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的转变。”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

  据了解,现行个税制度是分类所得税制,具体分为11类,分别是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未来个税改革将对现行11项分类所得中的劳动所得进行适当归并为综合所得,比如对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具有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纳入到综合课税的范围中。利息、股息、红利属于投资所得,财产租赁属于让渡使用权所得,财产转让属于所有权变动所得,可考虑仍按照现行的分类方式计征。

  这就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

  对于综合所得,未来将逐步建立“基本扣除+专项扣除”的税前扣除制度,这也是新一轮个税改革中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的关键环节。

  “分类税制是以效率为优先,在公平性方面有所不足。首先,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每类所得的扣除标准、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都不同,导致不同所得之间的税负不公平,同时还为纳税人通过转换所得类别进行避税提供了空间。”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施正文说,其次,税率结构也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进税率高于利息、股息、红利、特许使用费等资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导致劳动所得的税负有时会高于非劳动所得。45%的最高边际税率不仅税负过高,降低工作积极性,由于征管难度大,其实际征收效果也不佳,反而使高薪者税负降低。

  同时,在施正文看来,分类税制征管能力欠缺,进一步放大了税制本身的缺陷,导致个人所得税出现了“逆向调节”,“由于工资薪金所得收入透明,实行代扣代缴,征管较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为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等资本所得,收入渠道多而隐蔽,在源头的把控上比劳动所得难度大,偷逃税的问题比较严重。征管执法中的不平等,出现了富人比穷人少纳税的情况”。

  对此,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冯俏彬则向记者说得更加直接,“分类征收的问题就是最容易达到避税,而公众最大的感受便是‘把工薪阶层管住了’,因为工薪阶层的收入来源很单一,可能就只有工资收入。所以在分类征收情况下,就成为了缴税的主体。收入很高的人,其收入构成非常复杂,分类征收反而不能把他统一到一起缴税。这是我们目前个税上的结构性问题,也是主要问题”。

  国税总局税收研究所所长李万甫则表示,我国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改革,要变成综合制的个税,个人收入来源如何把控是征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比如说个人的跨区域流动、大量现金交易等,目前我们都没能掌握。而最大的问题就是有关部门要面对如何实现对个人收入和支出信息的掌握、规定、共享这一系列的问题,也就是政府的信息管控能力。”冯俏彬向记者进一步分析说。

责任编辑:楼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