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产权收益 释放科研活力

2016年08月20日 10:06:41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赵婀娜

  科技成果转化是高校科技活动的重要内容,如何破解这一过程中的机制障碍,释放高校科研生产力?日前,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下发,对一些关键问题加以明确。

  高校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其持有的科技成果

  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高校承担着几方面的责任与使命,要提供技术支撑和政策建议,又是人才培养主阵地。那么,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高校该秉持怎样的原则?

  针对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应归谁所有的问题,《意见》明确,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要审批或备案。高校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相应权益。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意见》提出,高校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建立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在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时,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也可以通过协议定价。高校对科技成果的使用、处置在校内实行公示制度,同时明确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高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技术转让或许可所得净收入不低于50%用于奖励

  收益分配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关键问题。在制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时,能否充分听取学校科技人员的意见,兼顾学校、院系、成果完成人和专业技术转移转化机构等参与科技成果转化的各方利益,也将直接决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效果。

  对此,《意见》明确,高校依法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总额的50%。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并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

责任编辑:贾歆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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