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治理问题与挑战

2016年07月13日 09:20: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谢志强

  截至2016年一季度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数据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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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终于拿到‘绿卡’了。”2012年2月,黑龙江小伙王凯成为浙江省湖州市首位获得《浙江省居住证》的外地来湖务工人员。

  1.社会治理理念提出的背景与目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进一步认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十三五”规划提供坚强保证的重要抓手。

  对于“社会治理”这一概念的运用,在认识上是经历了一个过程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前,我们主要使用的概念是“社会管理”,自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起,我们党开始用“社会治理”这一概念来替换“社会管理”。社会管理变为社会治理并非简单的“一字之变”,它反映了在治理主体、治理方式、治理范围、治理重点等方面的明显不同,是对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处理社会问题、解决社会矛盾所取得经验的深刻总结,集中反映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我国社会建设方面取得的重要理论与实践成果。

  创新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创新政府行为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2004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2010年,全国确定35个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并制定了《全国社会管理创新综合试点指导意见》。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并从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四个方面提出了原则性要求。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2015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平安中国,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完善”“创新”社会治理越来越强化,理论研究越来越深入,治理思路越来越清晰,社会治理的内涵、外延、重点越来越明确,为实现社会治理的科学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首先,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这个总要求。三个“最大限度”的总要求体现了两层含义:一是要激发社会活力,二是要通过增加和谐因素和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这是我们努力建立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目标所在,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总任务总要求,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其次,活力与秩序、发展与稳定,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不可偏废。在发展中保持稳定和稳定中保持发展的对立统一思想,应当成为我们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社会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原则。当前,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没有正确处理好激发社会活力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当我们需要对稳定与发展进行取舍时,往往是重前者,轻后者,即关注稳定和秩序有余,关注活力与发展不够。因此,必须深刻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只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构建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社会才是社会治理的真正目的,两者必须协同推进。简而言之,社会治理的目标就是要实现稳定与活力之间的动态平衡。

  2.当前我国社会治理领域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面临着增长速度进入换挡期、结构调整进入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进入消化期。因而社会建设领域遇到的问题也会更多更复杂,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显得十分紧迫和重要。

  (一)社会问题多发频发突发。每年一些地方出现的群体性事件是这一问题的集中体现,迫切要求创新社会治理。这一问题主要集中在人员待遇、土地征用、工资福利、房屋拆迁、涉法涉诉等利益领域内。归纳起来主要有四类:一是反映分配关系的低收入群体和中高收入群体之间的矛盾,二是反映城乡关系的农民与市民之间的矛盾,三是反映劳动关系的雇工与雇主之间的矛盾,四是反映党群干群关系的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矛盾。这四个方面在本质上是有联系的,共同预示着社会转型期的问题多发、矛盾增加、风险积累。因此,关注社会安全,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创新社会治理,建立新的社会运行秩序,已经成为转型社会的重要议题。换而言之,是社会问题多发频发倒逼社会治理创新。

  (二)不断增强的社会流动,在促进“单位人”向“社会人”“社区人”转变的同时,对社会治理的重心提出了新要求。据有关统计,在城市就业总人口中,过去“单位人”占95%以上,现在这个比例已经降到30%左右。2010-2015年,中国流动人口数量持续保持2亿人以上,大量“单位人”已经向“社会人”转变。社会流动的规模已经越来越大,跨地区的流动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社会成员从单位人到社会人、社区人的大转变给社会治理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新难题,传统社会治理模式和方法受到严重挑战。

  (三)社会阶层结构的深刻变动。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所催生的市场多元主体,在改变单一的所有制结构的同时,如何协调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认为,当前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对我国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趋势作深入的调查研究。据此对原有的体制进行改革,尽早制订出新政策、新措施,统筹协调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利益分配体制机制。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努力协调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构建一个人人享有改革“获得感”的社会。

  (四)传统体制的惯性影响。突出地表现为一是观念滞后、“本末”颠倒,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错位。有些部门在履行社会治理职能时,其价值取向不是从“公民本位”“社会本位”“权益本位”的理念出发,而是从“官本位”“政府本位”出发,严重影响了政府社会治理职能的发挥。二是注重经济增长,轻视社会发展。以GDP论英雄,导致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很不协调,社会发展滞后于经济发展至少十年以上。三是党政不分,政社不分。改革开放前,我们在实践中扭曲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照搬照抄苏联模式,形成了“社会治理国家化”的治理体制,导致了政党、国家和社会一体化的格局,导致党对社会事务的治理太过集中又事无巨细。四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应当承认,多年来政府改革取得了很大成绩,政府职能有了很大转变,服务意识有了很大增强,服务型政府建设正在继续向前推进,但是需要改革的方面仍然很多。五是社会组织发育不够,发挥作用的空间有待提升。截至2016年一季度,全国有业务主管部门并经过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有66.48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2.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3.1万个,基金会4841个。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中初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整体上看,发育还不够成熟,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行政色彩浓厚,自主性不高。从我国现有的社会组织看,在社会上较有影响的社会组织,绝大多数是官办、官管,或者是官办程度较高。第二,组成结构不合理,功能发挥有待提高。当前我国社会组织发展很不平衡,互益性组织尤其是互益性经济类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等发展较快,而公益性社会组织,如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相对较慢。第三,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目前还没有一部《社会组织法》来规范和保护社会组织的活动。第四,认识不到位,对社会组织功能认识不足。

责任编辑:张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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