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党建网
  • 新闻
  • 党媒头条
  • 服务
  • 好支书
  • 党建云
  • 曹建明在人民日报撰文谈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监督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曹建明 浏览量:
    2016-11-23 09:08

      司法机关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紧紧依靠党委的坚强领导开展监督工作

      党的领导是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最根本的保证。党中央对司法机关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监督工作有系统的制度设计,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准则》和《条例》,又有许多新的重要部署和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必须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司法机关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不折不扣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准则》突出强调,全党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司法机关作为重要的国家政权机关,必须坚持以中央精神为统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司法机关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要把服务大局、保障大局作为司法工作的政治责任和重要使命,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忠实履行审判、检察职能,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

      司法机关要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准则》明确规定: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司法机关各级党组织要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司法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条例》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发现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这一规定,拓宽了党内监督的渠道,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制度性安排,有利于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无缝衔接。司法机关要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相互移送案件线索等制度,在办案中既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又严格依法、确保规范。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在审查案件线索、初查、立案、起诉、审判等各个环节,既审查是否构成职务犯罪,又注意发现是否违反党规政纪,并及时向有关党组织报告、提出处理建议,促进健全公职人员监督体系。尤其是要按照《条例》要求,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虽不构成犯罪但涉嫌违纪的,应当移送纪委依纪处理,真正实现纪法衔接。

      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条例》明确规定,“执法和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党的领导干部案件,应当由该机关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建立这一制度,首先是确保司法监督正确政治方向的需要。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尤其立案查处党的领导干部案件,政治性、政策性、敏感性都很强,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各级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党的领导干部案件时,要严格执行职务犯罪要案请示报告制度,在立案侦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等各个重要阶段,都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向同级纪委通报。同时,建立这一制度也是确保纪法衔接的需要。《条例》进一步规定,司法机关向同级党委、纪委通报后,该干部所在党组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中止其相关党员权利。这有利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所在党委、纪委及时掌握动态情况,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使腐败分子在受到法律处罚的同时受到应有的党纪处分。

      司法机关发现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司法活动的,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条例》规定,“发现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程建设、执纪执法、司法活动等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各级司法机关要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司法机关要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能,严格依法按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司法机关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促进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的高度,牢记职责使命、坚守责任担当,突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并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发挥警示作用,促进党员、干部依法行使权力,自觉廉政勤政。在依法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发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纪律问题的,必须严肃处理。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或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林庭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