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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曹建明在人民日报撰文谈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的监督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曹建明 浏览量:
    2016-11-23 09:08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这一重大观点和重要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清醒认识和责任担当,是我们党推动自我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完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的重大制度设计,也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安排。

      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们国家,司法监督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审判、检察职能,依法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行使权力进行的监督。其中,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审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对触犯法律的腐败分子依法定罪、适用刑罚。人民检察院主要是通过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结合办案预防职务犯罪,对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廉政勤政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纠正和防止执法司法权滥用,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对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通过督促起诉、提起公益诉讼、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方式督促其纠正,促进依法行政。

      权力制约监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在整个国家权力运行监督体系中,司法监督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由于司法活动担负着裁判是非曲直、明确权利义务、制裁违法犯罪、解决冲突纠纷、约束权力滥用、实现法律救济等功能,与其他监督相比,司法监督还具有鲜明特点、发挥着重要作用。比如,司法监督由专门主体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基本途径是通过司法办案,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行为进行审查纠正;司法监督受到严格的法律规制和程序约束,必须遵循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确定的监督权限、受案范围、监督条件、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法律效力、救济途径,确保依法规范监督;司法监督以国家法律为后盾,每一个具体的监督行为必然产生具体的法律后果,其结果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法律上的强制力;等等。

      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是各级党委义不容辞的重大责任

      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我们要从党的事业发展全局、从全面依法治国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和理解《条例》规定的重要意义。

      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是各级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应有之义。我们党担负着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中国共产党章程》总纲明确指出,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司法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支持和保证同级司法机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是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体现,也是各级党委必须履行好的政治责任。

      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托。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位一体的法治建设基本格局中,司法是一个重要环节,不仅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突出强调,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就是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就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

      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是实现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保证。《条例》在构建科学完整的党内监督顶层设计的同时,专章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作出规定,构筑了以党内监督为龙头,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各种监督方式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全方位立体监督体系。司法监督作为外部监督的一种,主要监督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遵守法律的情况,是党内监督的重要补充,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延伸。各级党委支持和保证司法监督,体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权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促进党内监督与司法监督相互协调,实现党内监督与外部监督融合互动,并形成完整的、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责任编辑:林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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