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注意!这部重要法律即将施行 这些“红线”不能碰

2020年06月23日 15:38:36 来源: 浙江新闻客户端 作者: 记者 黄宏

  上个周六,又一部法律诞生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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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部法律相当重要,它关系到公职人员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如果违反了它,轻则警告、记过,重则降级、撤职、甚至开除……

  对公职人员来说,有哪些“红线”不能碰,有哪些重点要记牢?今天来聊一下。

  切记!涵盖范围扩大很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第二条不容易被注意,但相当重要:“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而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一般来说,被称作监察对象。

  这也是这部法出台的原因之一:在党纪处分覆盖全体党员的同时,“处分”这个词却未能覆盖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监督惩戒的对象上还存在“空白地带”。

  比如说,非党员村委会组成人员如果有“微腐败”等违法行为,因为他既不是党员,也不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无法给予处分,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甚至在以往,“处分”这个词,也往往只用于称呼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惩戒。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出台,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当它施行后,相关人员的范围,会扩大多少?

  监察体制改革还在进行时,曾有过这么一个统计:北京市监察对象达到99.7万人,较改革前增加78.7万人;山西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53万人;浙江省监察对象达到70.1万人,较改革前增加31.8万人。

  这些新增人数,就是之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未涵盖到,现在由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涵盖到的人员,数量相当庞大。

  涵盖范围扩大是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第一个作用。

  它的第二个作用是统一标准。

  之前已经被涵盖的人员,因为身份不同,他们的处分标准,是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比如说公务员、参公人员根据的是同一部法律法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则是另一部。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不管是公务员,还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是村委会工作人员,都会是同一个行为,同一套处分标准。不再会有身份不同,适用处分标准就不同的情况。

  所以变化相当大。

  这些行为万万不可有!否则后果严重

  会带来哪些变化呢?这里择要聊一下。

  首先是这么一些行为。

  对它们,以前有这么一句话来形容:党纪管不了,刑法够不上。

  意思是:有些人不是党员,但他在行使公权力时有轻微违法行为。对他进行党纪处分吧?他不是党员;用刑法吧,又够不上。

  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通过后,这些处于空白地带的人员,如果再有轻微违法行为,将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样,会受到处罚。

  哪些行为?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这里做个大致的列举,并附上以往相关案例。

  行为一: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刁难群众、吃拿卡要。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情节严重的,将会被降级或者撤职。

  案例:

  天台县科技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闽榕在2010年至2013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前,多次违规收受浙江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所送的超市购物卡,合计价值人民币2万元。天台县委给予陈闽榕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天台县监察局给予陈闽榕行政撤职处分,违纪所得全部予以收缴。

  行为二:违法取得财物,并据为己有。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公职人员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案例:

  安徽省芜湖市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科科长沈健生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财物、宴请等问题。2011年至2014年,沈健生收受某标牌公司负责人所送现金共计12000元;2015年,沈健生收受芜湖某服装经销商2000元购物卡并参与其宴请。后来沈健生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所得也被收缴。

  行为三:拒不上交或退赔违法所得。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会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案例:

  湖南省宁乡市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胡勇红转移、隐匿违纪违法所得、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胡勇红之后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违法所得被收缴,其涉嫌犯罪问题也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行为四: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组织按规定予以纠正。此外还会受到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等处分;情节较重的,可能会被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会被开除。

  案例:

  山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局长任云峰有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干部身份、变更年龄、伪造学历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之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行为五: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情节严重的,将会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案例:

  湖南省郴州市环保局原党组副书记、原局长曹元生在任市委督办员期间,违反组织纪律,于2014年2月在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只填报了产权人为其配偶谭某的面积为150平方米的湘南学院一处房产,隐瞒了本人在郴州市苏仙北路购置的一套面积为128.58平方米的房产。曹元生因为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因此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这些行为已被纳入!违者可能被撤职

  还有些行为,有过相关案例,也有过相关处罚。在这次立法中,它们被纳入政务处分的情形中。

  这里也列举一下,同样附上以往相关案例。  

  主要是这两项:

  行为一: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

  这类行为,政治影响恶劣,有的还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在以往较多情况下,这种行为会归为个人有关事项隐瞒不报,然后再根据相关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予以处罚。

  从目前已公布的案例来看,被处分的相关人员,主要是领导干部。

  而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这类行为的公职人员,将会被撤职或者开除。

  案例:

  湖南广播电视台党委委员、副台长罗毅违反组织纪律,违规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行为二: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

  关于这种行为,之前党纪处分条例有规定,针对对象是党员;《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也有规定,针对对象是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这种行为纳入后,范围扩大到全体公职人员。凡是有这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将会受到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案例:

  海南省海口市燃气集团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黄汉林伪造学历和个人档案资料,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违纪所得也被收缴。

  “红线”已经划定,万万不可逾越!所有公职人员一定要注意,否则将受严惩!

责任编辑: 邹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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