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准扶贫对象方能“对症下药”

2017年08月14日 09:23:23 来源: 人民论坛网 作者: 姬咏华

  原标题:找准扶贫对象方能“对症下药”

  精准扶贫是指根据不同区域的贫困情况,采取与之相应的扶贫政策,运营科学有效的方式对扶贫对象进行精准识别、精确帮扶、精确管理的一种有效扶贫方式。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始终关注扶贫工作的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绩。在成绩面前,扶贫工作仍不能松懈。目前我国尚未全面进入小康社会,仍有诸多地区存在大量的贫困人口,给我国扶贫工作带来巨大的挑战。实现扶贫对象精准化是精准扶贫工作的重点。

  早在上世纪80年代初期,邓小平同志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一直致力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帮助人民群众脱贫致富,全面达到小康标准。截至2014年,相关数据显示我国贫困人口数量仍为7000多万,尚未达到小康水平。面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时限将至,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精准扶贫”理念,意在以“精准”的方式攻坚克难,准确识别扶贫对象,精确对扶贫信息进行管理,在最短的时间里攻克扶贫难题,坚决要在2020年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在精准扶贫的战略思想下,扶贫对象精准化显得尤为重要。

  扶贫对象精准化面临源自制度、社会等方面的困境

  扶贫对象识别方法局限。我国地域幅员辽阔,贫困人口数量较多且分布分散,在扶贫对象的识别上存在较大困难。从精准扶贫推行整体来看,现阶段扶贫对象的识别主要采取由上至下的纵向识别法,即以省市为单位,计算各个区县的贫困人口总量下放分配指标,并将相关贫困人口数量上报给上级单位,经审核后完成对贫困对象的识别。鉴于我国行政级别层次过多,由上至下的纵向识别法在较多层级传递中会出现失真现象,并且大大提高了识别成本,在识别的透明度上也存在明显不足。从精准扶贫基层筛选工作来看,扶贫对象识别多采取横向识别法,当贫困人口指标下放到乡镇和村庄之后,村委就会通过民主评议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扶贫对象。这种横向识别法虽然具有民主性和透明度,但也时常存在着暗箱操作或评选结果不符合扶贫对象标准的现象。由此不难看出,无论是纵向识别法还是横向识别法,都存在一定局限,在扶贫对象识别上无法做到全面、细致。

  脱贫与返贫对象认定不明。扶贫对象的选择是在相关政策规定下,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民主评议;对脱贫对象、返贫对象的认定,也应有相应的办法和流程。但从目前情况来看,脱贫与返贫对象认定存在一定难度,更容易引发社会矛盾。一方面,各个地区对于最贫困人员的认定基本都能达成一致,但针对贫困线附近的人员认定存在争议,有的在贫困线附近的人口一旦被认定为贫困人口,会故意隐瞒自身收入,担心自己超过贫困标准,不愿脱贫;另一方面,不少地区在脱贫和返贫对象认定上采取平均主义,一旦其成功脱贫之后就不再允许其成为返贫人员,将专项提供给贫困人员的资源变成普惠资源,让尽可能多的人员平均享受贫困补贴,而返贫人员则无法享受补贴。

  扶贫对象识别标准差异。鉴于我国贫困人口相对分散,不同区域的经济差异性较大,在针对区域贫困人口标准制定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如果以统一的标准对贫困人口进行认定,会造成相同收入的人口在不同区域承担的社会压力和生活环境差异巨大。比如以2000元作为统一的贫困标准,对于中小城市而言,2000元可以满足基本生活,但对于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而言,则需要面临较大的压力。如果以不同区域的经济情况制定差异化标准,则可能出现各个地区争先提高贫困人口标准,以此来获取更多贫困人口名额,从而获取更多经济补贴的现象。可以看出,无论是采取统一的国家标准,还是根据地区情况采取地方标准都存在相应的问题,这也造成扶贫对象识别标准存在差异。

  扶贫对象认定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扶贫对象的认定对于贫困人口而言具有重要意义,被认定成为贫困人员可以享受到国家的扶贫补贴,以此来缓解生活压力。在金钱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人希望自己能够被认定成为贫困人口,从而享受国家的经济补贴。在个别地区,贫困人口认定完全由相关管理者决定,管理者利用手中的职权将贫困人口名额分配给亲朋好友,而对真正贫困的人口视而不见。更有一些地区,当地的贫困人员甚至不知道有相应的贫困人口资金补贴,而这些补贴资金都进入了管理者的口袋。面对此种情况,扶贫对象选择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是首要问题,不少地区真正的贫困人口常年在外务工,无法了解到贫困人口申请的相关信息,或无法获取到管理者徇私舞弊的证据,造成相关人员无法对扶贫对象识别做出良好监督。

  扶贫对象精准化的实践路径

  明确扶贫对象识别程序。无论是纵向识别法还是横向识别法,都存在天然性的不足,克服识别方法不足的主要策略,就是明确识别程序。根据客观现状对贫困人口进行识别,识别的方法主要采取民主评议制度,即邀请广大群众参与到扶贫对象识别过程中,最大限度避免识别过程存在徇私舞弊现象,也借此来提升扶贫对象识别的透明度。经过民主评议的扶贫对象确定之后,要在当地进行信息公示,允许人民群众对扶贫对象进行监督和申诉,一旦存在不符合扶贫标准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确定扶贫对象是否符合标准。公示完成后,对扶贫对象建立档案,方便后期对相关事宜进行查询了解。

  完善扶贫对象识别制度。在目前扶贫对象认定过程中,由于认定的层级过多,不仅加重了扶贫对象认定成本,更造成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真现象。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减少扶贫对象的认定层级,将扶贫对象的认定工作交由基层管理部门负责,上级管理部门仅仅负责对扶贫对象的审核与监督,通过减少层级来提高扶贫对象认定的效率。同时,目前基层扶贫对象认定主要采取民主评议制度,但在不少地区民主评议渐渐沦为摆设,取而代之的是管理者的“一言堂”。面对此类问题,应该注重完善扶贫对象的认定制度,保证民主评议制度的广泛性和公正性,以此来构建科学高效的扶贫对象识别制度。

  改革扶贫对象识别标准。扶贫对象的识别标准,对于扶贫对象精准化而言至关重要。目前针对扶贫对象标准的认定主要以经济收入为主,但鉴于不同区域的经济发展速度不同,单纯以经济收入作为扶贫对象的识别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并且在实践执行过程中难以把控。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应该将单一的扶贫对象识别标准向多元化发展,不仅要考虑到经济收入,还需要考虑到健康情况、家庭情况、消费情况等诸多因素,只有将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制定出扶贫对象的综合识别标准,才能让扶贫对象识别更加科学、合理。

  加强扶贫对象识别监督。针对扶贫对象识别进行监督,不仅要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更要利用广大群众的力量。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扶贫对象识别的监督流于形式,很少能够发现扶贫对象识别中存在的问题。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政府的监管工作应该加大力度,并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对扶贫对象识别真正做到有效监督。另外,社会监督是扶贫对象识别监督的重要方面,借助广大群众和相关利益者的力量进行有效监督,可以及时发现扶贫对象识别中存在的问题,一旦有群众对扶贫对象提出质疑,相关部门应该及时进行调查,并对质疑者给予合理的答复。

  (作者为长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与贫困女大学生就业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6B2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汪三贵、郭子豪:《论中国的精准扶贫》,《贵州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责任编辑: 徐曼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