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区纪委的30条“军规”

2018年04月16日 09:23:30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朱诗意 通讯员 孙美琴

  “这是最近中央纪委、省纪委通报的案例,你要多看看,有些事情看似是小事,但是一不小心就容易踩到红线。我们是纪检干部,自己更要以身作则……”新年伊始,杭州市西湖区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梁上柱正和组员们谈心谈话。

  在西湖区,这样的谈话不仅仅在派驻机构,委机关各室、镇街纪(工)委都在开展,这是西湖区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

  2017年7月,为严防“灯下黑”,西湖区纪委出台了《西湖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分七章30条,分别从监督对象、内容、方式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近几年,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规模不断扩大,而这支队伍又肩负执纪、监督、问责的重任,如何有效建立起对这支队伍的长效管理监督机制,就显得尤为迫切了。”西湖区纪委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从2016年底,西湖区纪委就开始酝酿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制度,“我们翻阅了大量相关资料,同时整理梳理了一批纪检监察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例。”区纪委干部室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还进行了调研,最终根据相关规定,同时结合西湖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工作实际,制定了这个办法。”

  这份制度明确了监督内容,其中最核心的一块是“执纪审查权”。“我们经过分析,这可以说是纪检监察干部最核心的权力,如行使信访举报处置权、案件定性量纪权、监察权等,围绕这一块,我们配套出台了‘十不准’细则。”干部室负责人介绍说。

  对于监督职责,制度明确了区纪委常委会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统筹抓好机关、派驻、镇街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各分管领导、各室负责人、派驻(出)机构主要负责人、镇街纪(工)委书记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要求,管好自己分管的干部,切实做到管好队伍、带好干部。

  “出台这个《办法》,对我们纪检干部有了更严格的要求,是我们以后日常生活和工作的行动指南。”古荡街道纪工委书记张建美说。不久前,她对照《办法》中规定的6种监督方式,对街道下属12个村社纪委书记的履职情况进行了抽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这对推动工作、管好队伍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2017年,中央纪委表彰了97个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先进集体,杭州市西湖区纪委名列其中。这也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办法》为核心,辅以多个配套制度,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督促纪检监察干部依纪依规履行职责,切实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西湖区纪委书记胡光伟说。


  监督执纪“十不准”

  1、不准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或者涉案款物。

  2、不准私存、私看、私带以及篡改、擅自销毁涉案资料。

  3、不准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涉案人员。

  4、不准拖延办理监督执纪事项。

  5、不准打听、泄露、传播尚未公开的监督执纪信息。

  6、不准私自接触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以及为其出谋划策对抗组织审查。

  7、不准瞒报他人打听案情、说情干预、威逼利诱的行为。

  8、不准越权接触相关单位党政负责人。

  9、不准越权干预有关单位执纪执法。

  10、不准利用工作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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