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不是监察盲区

2018年07月31日 10:13:49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宁波市镇海区纪委监委 张瑾

  “我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党员,既没有贪污单位的钱,也没有耽误自己的工作,只是打几个电话,给我亲阿姨‘帮帮忙’……我现在深刻吸取了教训,今后一定改过自新,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派出所90后协辅警蒋伟在自己被区监委立案调查后,经历了从“不解”到认罪悔过的过程。

  2017年5月22日,蒋伟被宁波市镇海区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经查,蒋伟利用查禁犯罪活动的职务便利,多次向开设赌场人员通风报信,帮助开设赌场人员逃避处罚,其行为已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17年8月2日,蒋伟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被镇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此前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提醒:

  本案是一起编外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犯罪的案件,随着监察法的全面实施,在法律层面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只要行使公权力,只要涉嫌违法,不管是“正式工”还是“临时工”,不管是编制内还是编制外,都要依法追究。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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