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纪】醉酒驾驶,难逃!

2018年04月12日 14:58:10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王国伟 通讯员 王英

  “那天喝完酒,接到朋友约会电话,脑子一热,感觉凭自己的酒量,开车影响不大,就有了侥幸心理,以为自己开一下不会出事,结果不仅牢狱之灾难免,还失了党籍丢了‘饭碗’!”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办事处城建科原工作人员钱银龙谈到自己醉酒驾驶严重违纪问题,懊悔不已。

  调查发现,2016年1月23日20时29分许,钱银龙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鄞州区前河南路由北向南高速(车速约为108km/h)通过前河南路与日丽路路口时,与相对方向的小型轿车(车速约为21km/h)发生碰撞,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钱银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7年2月23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钱银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钱银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提醒: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社会共识。钱银龙身为中共党员、国家公职人员,却没有守住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理应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必定先违反党的纪律。党员干部醉酒驾驶、交通肇事绝不是简单的违纪违法行为,同那些大贪大恶、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全面从严治党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纪律教育,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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