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察岂能“顺便游”?

2018年03月22日 17:43:39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朱诗意 通讯员 邬少华

  舟山市纪委日前通报了一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

  2015年3月20日,舟山市普陀区舟渔供销合作社主任阎建仲组织供销系统5名干部赴浙江省安吉县考察。

  考察结束后,5人决定开车一起去安徽省徽州。到徽州后,考察组逛了当地的土特产商店,对当地农副产品的行情进行了了解,其间,考察组一行人发现附近有一个景点是歙县牌坊群,于是临时决定到景点走走,阎建仲买了5张景点门票,花了930元。

  出差回来后,阎建仲把景点门票和考察的住宿费、高速费用都在舟渔供销社进行了报销。

  经普陀区纪委区监委研究决定,鉴于阎建仲公款旅游和其他违纪行为,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参与旅游的人员退缴相关费用。

  提醒:

  “高压”之下,公款旅游仍屡禁不止,有着极其复杂的社会根源和人性根源,必须做好长期作战准备。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到“四风”问题的顽固性和反复性,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把纪律教育抓长抓细抓实,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加大对各类“变装”“变相”公款旅游行为的监督执纪力度,提升发现、处置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的能力和水平,持续释放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停歇”的强烈信号。

  纪律链接:

  依据2016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阎建仲公款旅游的违纪行为发生在2015年,应依照2003年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阎建仲公款旅游和其他违纪行为,最终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将赃款予以清退。

责任编辑: 史健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