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醉酒驾驶,处分难逃!

宁波鄞州区下应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醉酒驾驶被查处
2018年01月26日 10:02:24 来源: 作者: 宁波市鄞州区纪委

  日前,浙江省宁波市纪委市监委通报了5起党员干部醉驾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鄞州区下应街道办事处城建科原工作人员钱银龙醉酒驾驶严重违纪案。

  2016年1月23日20时29分许,钱银龙在驾驶证被依法扣留的情况下,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鄞州区前河南路由北向南高速(车速约为108km/h)通过前河南路与日丽路路口时,与相对方向的小型轿车(车速约为21km/h)发生碰撞,造成一人重伤、两人轻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钱银龙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17年2月23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钱银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钱银龙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事件回顾

  2016年1月23日春节将至,钱银龙的好友应某某家中有喜事,两人相约到常去的饭店吃个饭庆祝一下。因为是周末,又是与熟人吃饭,钱银龙主动点了几瓶本地啤酒,推杯换盏间,不知不觉喝下了两大瓶。

  晚8时左右,钱银龙接到另一朋友电话,有急事约他面谈。挂了电话,钱银龙便急匆匆找代驾,准备赶往约定地点,可是左等右等就是等不得代驾司机接单。

  “凭我的酒量就两瓶啤酒,开车影响不大啊,再说也没多远,一脚油门就到……”钱银龙这么一想,便开车上路了。

  车子开出没多远,钱银龙驾驶的汽车就与相反方向驶来左转弯的另一辆汽车发生碰撞。钱银龙忙下车查看,“对方车辆后座乘客伤势比较重,被甩出车外摔落到了地上,脸上全是血,我很害怕,连忙脱下衣服盖在女伤者身上,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交警赶至现场,发现钱银龙有酒后驾驶嫌疑,后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这起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内乘客一人重伤、两人轻伤,车辆受损严重。


  查处经过

  2016年1月24日临近下班时,下应街道纪工委突击检查工作人员上下班纪律情况。走到城建管理科时,纪工委书记张素淑和干事小蒋发现钱银龙不在岗。

  “这小子今天一天都没来上班,不知道怎么搞的,手机打不通,怎么都联系不上,我们正担心呢!”城建管理科科长闻讯赶来解释。

  这事确有蹊跷,张素淑凭着多年的纪检监察工作经验,立马引起关注。经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钱银龙家属联系方式,得知钱银龙前一天晚上因醉驾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会儿正在交警大队接受讯问。

  下应街道纪工委立即与鄞州交警大队取得联系,对事件进行了初步了解,此后一直跟踪案件进程。2017年2月23日,鄞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钱银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在得知法院判决书已经生效的消息后,街道纪工委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同时派专人到法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并在看守所与钱银龙进行面对面的谈话。

  “我真是没脸见你们这些老领导、老同事啊!”谈到当时的想法时,他说,“那时候我是急着去见一个朋友,脑子一热就有了侥幸心理,以为自己开一下不会出事。要是世上有后悔药,多贵我都会买。”

  当得知自己的行为不仅触犯了法律,还将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时,钱银龙忍不住偷偷擦拭了眼角的泪水,懊悔不已。

  2017年4月,钱银龙受到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案例点评

  《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共产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必定先违反党的纪律。党员干部醉酒驾驶、交通肇事绝不是简单的违法行为,是没有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的表现,同那些大贪大恶、贪赃枉法等腐败行为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全面从严治党是一项系统工程,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纪律教育,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全天候、全方位、全覆盖地管住管好党员干部的言行举止,一刻不停歇地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张相晋)


责任编辑: 杜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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