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被处理

2018年01月15日 13:41:02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杜玲玲 通讯员 李丽

  “身为党员,实在不应该。当时个人经济状况紧张,家庭支出较多,就打起了水费的主意。本以为将水费周转一下再还回去,神不知鬼不觉,没想到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慈溪市新浦镇自来水厂收费员王孟飞在案发后坦诚。

  2017年9月,慈溪市新浦镇纪委收到线索,反映王孟飞可能存在挪用资金问题,涉嫌违纪。调查发现,在2015年2月、4月,王孟飞以现金方式分别收取新浦镇某村水费2604.96元、1984.96元。2015年6月、7月,该村又将水费7124.59元、3973.29元,分别汇入王孟飞个人账户,王孟飞分次取出。上述水费共计15687.8元,王孟飞未及时上交,而是用于建房、还信用卡等个人事务。

  2016年6月1日,经镇自来水厂催缴后王孟飞将款项上缴。12月5日,新浦镇党委给予王孟飞党内警告处分。


  提醒:

  “公私分明”,不仅是职业道德上的要求,更是纪律法规上的约束。挪用集体资金再还回去,看似没有对集体资产造成直接损失,其实反映了党性不坚定、纪律法规意识淡薄。案件也再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些党员干部虽然职位“小”,却存在自由裁量空间,如果存在侥幸心理、贪欲心理,后果不堪设想。正风肃纪任重道远,要上悬问责之剑,下存敬畏之心,才能逐步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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