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冒领涉农补贴,住手!

2017年09月19日 09:06:34 来源: 作者: 本网记者 杜玲玲 通讯员 李航

  “我不应该套取资金,更不应该将困难群众住房补助资金据为己有,我已深刻认识到错误。”松阳县裕溪乡潘山村原党支部书记雷树清在调查笔录中写道。

  2015年,松阳县对农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调查中,发现潘山村雷树清等村干部涉嫌套取资金,县纪委、县检察院随即对其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实,2013年5月,时任裕溪乡潘山村党支部书记雷树清、村监会主任刘华福利用职务之便,以支付联网公路政策处理费的名义,通过伪造票据、财务报销凭证等手段套取松阳县林业局下拨的林区道路建设特扶资金款118000元。另外,2011年至2013年期间,雷树清以重复申报、虚报冒领的方式套取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补助资金69400元。

  2016年8月11日,雷树清、刘华福因贪污罪被松阳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2017年6月16日,松阳县纪委决定给予雷树清、刘华福开除党籍的处分。

  提醒:

  雷树清和刘华福身为基层党员干部,本应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但在利益的驱使下遗忘初心,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敛财的工具,最终受到处分。基层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时刻心存对党纪国法的敬畏和戒惧,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做到崇廉拒腐、公私分明、克己奉公。

  纪律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四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责任编辑: 王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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