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民《禁官人违律诏》

2018年09月25日 08:52:32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赵红岩

  《唐李世民画像》


  《禁官人违律诏》

    朕恭膺宝命,抚临率土,永鉴前王,宪章典故。虽文质递变,沿革不同,而发号施令,殊涂一揆。皆所以成当世之典谟,开生民之耳目,纳之轨度,令行禁止。

  自律令颁下,积有岁时,内外群官,多不寻究,所行之事,动乖文旨。此乃臣有所隐,民不见德,与夫不令而诛,何以异也?斯岂守道履正、徇公奉法者乎?

  自今以后,官人行事与律乖违者,仰所司纠劾,具以名闻。


  李世民认为:“自古帝王多任情喜怒,喜则滥赏无功,怒则滥杀无罪。是以天下丧乱,莫不由此。”因此贞观元年(627年)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以“宽简”“平允”“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正月颁行《贞观律》。他执政期间高度重视严明法制,屡次诏令整饬吏治。本诏令颁布于贞观十二年,当时新律颁行不久,朝廷内外官员多有违法违规行为。李世民告诫臣属:“凡大事皆起于小事,小事不论,大事又将不可救。社稷倾危,莫不由此。”因此特颁此诏,以肃纲纪,意在使执法者首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诏令首段申述法典律令的重要性:管理天下者须以历史兴亡为鉴,重视法制建设;法典律令是治国安邦之本,须严格贯彻执行;官民行为须“纳之轨度”,令行禁止。

  二段是颁布诏令的现实依据:各级官员对《贞观律》“多不寻究”,故所作所为往往违法违规;执法者不仅未能“徇公奉法”,反而违规执法危害侵犯守法百姓权益;执法者“不令而诛”乱作为,使国家法律丧失了权威性、公正性。

  三段是对“官人违律”行为的具体惩处措施:“自今以后”,即以诏令颁布之日为明确时间界限;“官人行事与律乖违者”,涵盖了违反《贞观律》的一切违法行为;“仰所司纠劾”,即要求所属主管部门负责督查追责;“具以名闻”,即对违法官员予以公开通报并上报朝廷依法严惩。

  全文篇短言精,以四字句式为主,节奏铿锵,庄重威严,适合宣读,是诏令文中的名篇。

  (来源:秘书工作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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