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学】学习监察法

2018年07月26日 16:27:35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朱诗意 通讯员 韩艳微

  主题:借助“天目夜学”平台,落实“打铁必须自身硬,全面锻造临安纪检监察铁军排头兵”的目标要求,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对象:杭州市临安区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出)机构青年干部

  方式:干部夜学讲座

  时间:2018年3月

  夜学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共九章六十九条,内容涵盖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和程序等。其中的重点内容可以用几个数字加以概括。

  “一个坚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就是要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区纪委监委办公室周菲菲:监察法开宗明义,坚持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监委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监委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始终在党的领导和监督下开展各项工作。

  “三项职责”——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三项职责,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及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王挺:监察法将调查职责定义为监察委员会的法定职责,这是此次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监察委员会承接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要体现。

  “六类对象”——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范围

  监察法明确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现了全覆盖。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也纳入其中。

  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一纪检监察组副组长曾源:监察法明确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范围,有效解决了对部分行使公权力人员监察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

  “十二项调查措施”——法律规定的办案手段

  监察法规定了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留置十二种调查措施。

  区纪委监委派驻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干部刘烽华: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十二项调查措施,这是纪检监察干部依法履职的反腐利剑,必将有力推动反腐败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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