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说】假公济私

2018年07月26日 16:23:29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永康市纪委监委 赵开浪 胡思瑶

  1.颜某某,男,浙江省永康市古山中学体育老师兼学校食堂出纳。2016年至2017年,颜某某在担任出纳期间,把收取的学生伙食费、校服费等用于民间借贷资金周转,从中赚取利差,先后多次挪用共计90余万元。

  2.2017年11月,永康市委巡察工作中,巡察组发现了颜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2018年1月,市监委对颜某某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调查。

  3.颜某某配合调查,如实交待问题,并书写《忏悔录》对自己所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作出深刻忏悔和反思。

  4.2018年1月,颜某某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相关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讼。调查过程中,还发现了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食堂主任私设小金库问题。目前,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被党纪政务立案,食堂主任被政务立案,三人均被免去职务。

  漫评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每一名党员干部都必须厘清公与私的关系,摆正公与私的位置,不能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

  为人师表者,理应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但面对利息高、收益快的诱惑,颜某某产生了利用公款赚钱的念头,这是典型的挪用公款用于营利活动的违纪违法行为,使不得!

  党员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任何时候都不可把手中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殊工具”。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员干部的自身党性修养也永远在路上。

  纪律链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责任编辑: 史健岚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