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监委】如何做好纪法衔接、法法衔接?

2018年05月01日 10:57:36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朱诗意

  制图:叶仙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有利于实现纪法贯通、形成反腐合力。在案件调查阶段,监委需要公安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警力保障的,经审批后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在移送起诉阶段,监委在移送前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随着重锤落下,临海市原公路管理局局长杜某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这是台州市监察体制改革后的首例留置案件。

  在该系列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临海市纪委监委综合运用各类纪检监察措施,全面掌握案情,纪法同步取证,最终形成违纪案卷12卷、涉法案卷17卷。同时,在一些涉法关键环节和案件收尾阶段,市纪委监委及时与检察院协调,检察院积极提前介入,确保了纪法高效衔接和案件顺利移送。

  这是在监察体制改革中,浙江各级纪委监委探索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一个缩影。

  监察体制改革需在具体工作中实现党纪、国法的有序衔接。因此,改革之初,浙江省就启动了相关探索,从实践亟须的制度抓起,把制定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监察留置措施的操作指南放在首位,同步设计各类监察文书,探索设立留置场所及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以及与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衔接的具体办法,打通纪法衔接、法法衔接的各个节点。

  在监察权赋予的12项调查措施中,留置最为重要,它的使用也最能体现协作配合——执行留置措施,需要监委调查人员与公安人员共同努力。

  在留置场所上,浙江省用“两条腿”走路,将纪委原“两规点”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辟出的留置专区作为留置场所。由监察机关统筹安排留置场所,对留置工作负总责;公安机关执行留置措施,对留置安全工作负责。

  以舟山为例,监察留置所由舟山市纪委案件服务中心实施(原两规点)提升改造而成,为市公安局内设单位,相关人员由市公安局统一招聘、培训、日常管理和使用。

  在浙江省内,舟山率先出台了《舟山市监察留置管理暂行办法》,每一起留置案件从初始到终结阶段,纪委监委不仅在内部无缝衔接,还与上级纪委监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深度合作。

  “每一起留置案件,调查进入尾声时,我们案审室就会介入,翻看案卷,研究案情。”舟山市定海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姚海华告诉记者,“而在移送司法前,检察院也会提前介入,双方就案件的证据、定性问题等交换意见、达成共识,确保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不留漏洞。”

  近日,宁波市北仑区纪检监察工作管理网上信息平台正式上线运行。该区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该平台把所有纪检监察业务搬到了专用网络上,使得流程、管理、文书等职能实现透明化、标准化。

  “监察体制改革后,各地都在探索实现执纪执法有机衔接的实践路径。我们提出标准化工作思路,以制度法规为内核、办案规范为抓手,形成规范的纪检监察工作标准。”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每一环节都有统一、规范的操作标准,既便于纪检监察干部按单操作、依规履职,也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

  改革试点以来,浙江省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顺畅高效,全省各级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互相配合制约,协同推进反腐败工作,实现职务犯罪案件优质、高效、协同办理,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办结的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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