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监委】如何使用12项调查措施?

2018年05月01日 10:57:37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朱诗意

制图:叶仙

  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三地试点开始,监委拥有监督、调查、处置等职责权限,可以采取12项调查措施,包括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

  2018年全国“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可采取谈话、讯问、冻结、调取、扣押、搜查、留置等12项调查措施,且有权通缉被调查人或限制其出境。

  在办案中探索

  2017年8月8日,杭州市监委,三间谈话室正同时进行着三场谈话……

  “周某是我们公司的股东,出了钱的,但他自己又是社区书记,自己领钱不太方便……”

  “周某占我们公司10%的股份,我们公司都是沈某在和他交接,我不太清楚……”

  “这事我不知道,具体事情都是沈某在办……”

  坐在谈话室里的三个人,是杭州某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的股东沈某、翁某、陈某。然而,调查组对三个人的询问却遇到了不小的困难。

  原来,杭州市江干区纪委监委在调查杭州市江干区某社区原书记周某涉嫌受贿案时发现,周某持有A公司10%的股份。虽然在讯问过程中周某一再强调这些股份是自己实际出资所得,但根据已掌握的信息来看,这10%的股份很可能是周某所收受的干股,是其以领取分红之名行受贿之实。

  经江干区监委相关负责人批准,调查组迅速对该公司股东沈某、翁某、陈某同时展开询问。

  所谓询问,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有关人员和证人调查了解情况的一种行为。

  “尤其在行贿、受贿类案件中,由于贿赂行为是涉及双方的,因此贿赂事实的认定必须要有双方的言词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监察机关依法运用询问措施也就显得尤为重要,甚至可以说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必备一环。”杭州市江干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王早晖告诉记者。

  最终,在监察机关“各个击破”的询问策略下,沈某、翁某、陈某三人定下的“攻守同盟”被成功瓦解,除此之外,在本案中,调查组在办案中还使用了调取、鉴定等多种调查措施。

  面对大量不可辩驳的事实和证据,周某的心理防线也被彻底击破,如实向调查组交代了其收受A公司10%干股并获得分红款120万元的事实。

  “后来我们调查得知,在周某被留置后的第二天,沈某三人就专门开了会,约定向周某行贿的事‘打死都不能说’,还由沈某提议烧毁了公司记录向周某分红的‘小账’。而沈某也因涉嫌谋求不正当利益且在调查过程中态度恶劣、拒不交代问题,成为杭州市因为涉嫌行贿而被留置的‘第一人’,不久前,他一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A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单处罚金100万元。”江干区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李明说。

  结合实际 应试尽试

  在试点工作中,浙江省各级纪委监委按照能试尽试原则,结合具体实际需要,全面探索12种监察措施。

  2017年底,舟山市普陀区白沙岛管理委员会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原主任张涛波违纪违法线索浮出水面,普陀区监委立即展开调查,并于2017年11月9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措施实施中,由公安机关全面负责留置场所安全工作的指挥协调,公安特勤人员负责留置对象的看护,审查组向其宣告留置并配合。”普陀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陈雪平告诉记者,这也是该区办理的首例采取留置措施的职务犯罪案件。

  “对于这个案子来说,涉案款项去向十分复杂,调查面临巨大压力。”杭州市西湖区纪委监委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冯佳斌参与调查了该区的首例留置案,他告诉记者,为了查出款项去向,他们奔赴北京、上海、深圳、广州、长沙、宁波、温州等地,历时一个月,向30多家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调取证据材料,共调取纸质银行流水账单1200余页、电子数据光盘10余张、银行资金流水40余万条,为锁定数额惊人的挪用事实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磐安县监委在初核陈某英贪污挪用公款案线索时,通过相关渠道查询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基础信息,了解当事人亲友圈、朋友圈情况;通过金融机构,查询当事人名下及相关人员的银行交易流水信息,掌握其经济状况,了解疑似涉案钱款走向等,形成了翔实、精准的初核报告。

  ……

  在实际运用中,查询、调取、谈话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询问、讯问、留置、扣押、冻结等手段在监委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使用较为普遍;搜查、查封、鉴定和勘验检查手段在确有必要时采取,使用较少。

  不断规范操作流程

  自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监察委员会履行职责可以采取的12项调查措施,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

  只有指导性原则,没有细则,一切都要摸着石头过河。

  为了更好地试用12项调查措施,浙江省纪委监委制定了《调查(审查)工作流程图》《监护人员工作守则》等24项制度,谈话通知书、采取留置措施申请书、通缉通知书等45类法律文书,制作调查(审查)文书参考模板,谈话、询问、讯问、搜查笔录模板,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模板,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模版等79种监察工作模板,建成一套规范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监言监语”制度框架,确保试用12项调查措施时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这些制度的出台,在开始阶段并不都是强制性的,是指南,是一种建议。从省纪委(监委)层面作出的安排,供各级监委来参考,同时我们也鼓励各级监委在审查调查过程当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不把大家限制死。”浙江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谈话、询问、讯问时间得到规范:谈话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超过当日24时;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不得超过当日24时;留置期间的讯问一般安排在白天进行,确需在夜间讯问的,不得超过当日24时等。这些规定在保障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的同时,符合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保护了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案件。

  “考虑到执法安全隐患,我们及时进行了规范。”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涉及被调查人财产权益的搜查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夹带、藏私等风险点,审查调查部门统一配备了搜查作业服,规定搜查人员须穿专业搜查服,现场搜查全程录音录像;严格执行涉案款物专门保管制度,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人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加强监督检查。

  下阶段,浙江省将继续深化应用各类监察措施,进一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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