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监委】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如何形成?

2018年05月01日 10:57:39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蔡琳

  3月23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

  2018年3月23日上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同时,新任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举行了宪法宣誓仪式。至此,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产生,在党和国家机构建设史和纪检监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


  2016年1月1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坚持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扩大监察范围,整合监察力量,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

  2016年6月至10月,习近平总书记先后6次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和中央政治局会议,对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作出部署和指示。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指示,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

  2017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三省市先行先试,

  为国家监委成立打下坚实基础

  “凡是重大改革都要进行试点。”2016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明确要求,并亲自确定北京、山西、浙江三个试点省市,强调通过试点,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累经验。

  经过大胆探索、积极创新,三个试点省市形成了许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宝贵经验。2017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时指出:“你们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上下了很大功夫,制度优势正在转化为治理效能,要运用好这一改革成果。”

  在三省市先行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7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随后,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中央纪委和各地区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蹄疾步稳、扎实有序推进各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

  2017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监察委员会成立并挂牌,成为全面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后首家挂牌成立的旗(县、区)级监察委员会。此后,各地监察委员会组建步伐不断加快。2018年2月25日,随着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在3个多月的时间内,全国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全部完成组建,为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打下坚实基础。

  推进监察法立法,

  让改革走在法治化的轨道上

  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监察法立法工作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牵头抓总,在最初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的时候即着手考虑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问题。

  监察法被认为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中最受关注的两大亮点,一是监察对象范围覆盖了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二是监察法赋予了监察机关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调查权限。

  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6类人进行监察,包括:(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这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管住了这个广阔领域,有助于真正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权力被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到,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依据党的十九大精神,明确了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的几种情形。此前的“两规”措施是党内法规规定,由纪检机关使用;现在的留置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授权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可以说,解决了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中的法治难题,推进了反腐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下一步的改革将如何深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是要加强中国共产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系。而随着监察法的通过实施,国家监察委员会组建完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也进入了深水区。下一步的改革将如何深入?

  中央纪委副书记、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肖培认为,在实践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还面临着一系列需要深化探索实践的问题。比如,如何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实现人员力量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高度融合、将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授予派驻机构部分监察职能、构建权威高效体制机制、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有机对接、提升纪检监察干部政治站位和业务本领等。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认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加强党的领导是任何改革都必须坚持的政治方向。

  全国人大代表、宁夏回族自治区纪委书记、区监察委主任许传智认为,监察法通过实施,下一步应该尽快制定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相关的法律法规,实现监察工作与司法工作有机地衔接。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对于未来“谁来监督监察委”的问题,应该根据监察法出台一系列具体工作机制和细则,构建完善的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应对本级监察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评估,不断完善监督体系。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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