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监委】何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

2018年05月01日 10:57:35 来源: 浙江党建网 作者: 本网记者 蔡琳

  在党的领导下,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是监察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2018年全国“两会”期间,时任浙江省委常委、纪委书记、省监察委员会主任刘建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监察体制改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本质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也是完全依照法律进行的。监察体制改革是一个反腐败体系。”

  “党集中统一领导”

  贯穿试点全过程

  2017年10月26日,在党的十九大专题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纪委副书记肖培曾表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根本目的就是要加强党对反腐败斗争的统一领导,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把过去分散的行政监察、预防腐败以及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力量整合起来。反腐败九龙治水不行,必须把拳头攥起来。”

  把反腐败的拳头攥起来,就是对“集中统一领导”的最形象比喻。

  2017年3月17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的第一例监察留置措施,经杭州市上城区委书记陈瑾批准立案后,正式实施。

  在该起案件中,留置对象余某并非中共党员,且行政级别较低,对这样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在以往无需区委书记批准,如今进行这样的操作,其中的深意,陈瑾了然于心。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陈瑾表示,这就要求我们围绕改革目标,全方位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并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得到充分落实和具体体现。

  上城区的这一次签批并非个例。浙江实施改革试点的过程中,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加强。仅省级层面,省纪委、省监委就向省委提交了数十件请示报告。“我们正是通过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决策执行机制,用集体研究、请示汇报、制度规定、文书文本等形式,把党的领导具体体现出来、固化下来。”浙江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罗悦明表示,这样就由原来侧重“结果”领导转变为“全过程”领导,从决策程序上确保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

  在各级党委的集中领导下,各级监委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统一决策、统一指挥,综合运用12项调查措施,使得反腐败的“铁拳”攥得更紧、威力更大。

  全面融合,让“1+1>2”

  统一领导的目的,是为了集中发力,而集中发力,需要把过去分散的反腐败力量全面的融合起来。

  2017年5月27日,浙江省首例由监委查办、移送起诉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正式宣判。

  这起案件从立案调查到法院判决,先后完成了立案、调查、结案、移送、起诉、判决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办案时间大大缩短,效率显著提高。

  “1+1>2”,是浙江在试点过程中所收获的显著成效。

  截至2018年3月11日,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过程中共对292名被调查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被移送起诉。此外,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有172人。浙江省监察委成立以来,已审查调查厅级干部28件29人,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有8人,同比增长60%。2017年,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追回外逃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29名,追回赃款3.6亿元,其中中央追逃办挂牌督办的人员7名,包括2名“百名红通人员”。改革试点以来,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

  数字背后是浙江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秉持的“全融合”理念。

  “全融合”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是职能的融合。原来纪委不具备执法的职能,检察机关不具备执纪的职能。之前纪律检察机关是监督执纪问责,现在监察机关监督调查处置,这些职责都要靠融合后的人马;第二是能力的融合。现在要求监察委工作人员既要对党章党纪充分认识,同时要具备依法监督调查和提出处置意见的能力。这一过程中安排大量的培训、大量的案件总结,加快两支队伍融合;第三是机构的融合。浙江省监察委没有对转隶过来的检察机关的人员单独组建部门,而是和原来纪委处室混编。现在已经分不清谁是原来纪委机关,谁是转隶过来的。从融合方面,1+1=1,而从融合的效力看是1+1>2。

  依法履职、规范运行

  2017年1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的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指出,在推进纪检和监察体制改革的同时,要探索内部机构改革。创新组织制度,调整内设机构,将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职责分开,使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各环节相互协调、相互制约。

  一位基层纪委同志表示:“在过去,纪委内部的纪检监察室权力较大,执纪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从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线索后决定是否立案,到立案后的审查和调查取证,以及查后的处置,全部由具体的纪检监察室负责。”而在纪委内部机构改革后,依据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

  在监委成立以后,执纪监督部门的监督对象,扩大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执纪审查部门对接收到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和审查,涉嫌违规违纪的案件转交案件审理室,涉嫌职务犯罪的违法案件移交检察院进行起诉。

  这样,一方面,纪检监察室成为整个办案流程中的具体一环,纪委内部实现了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和案件审理的相互制衡。另一方面,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改变了原有调查权和起诉权全部属于检察院的局面,监委成立后,由监委负责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实现了调查权、起诉权和审判权的相互分离和相互制约。

  下一步,浙江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全面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积极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更好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机制新优势,不断完善党和国家监察体系,切实提升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责任编辑: 史健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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