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了这个制度 党员干部不怕被告“黑状”

2017年12月12日 10:28:23 来源: 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委网站 作者:

  杭州市江干区纪委信访室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送达澄清证明现场。

  2017年11月8日,是一个普通的工作日,但对杭州市江干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史晶来说,却是一个难忘的日子。

  “那一天,江干区纪委、监委信访室的同志上门,专程为我们送《澄清证明》,真是非常意外啊……原来一肚子的委屈,一下子就烟消云散了,工作的干劲也更足了。”回忆起当时的情景,他至今仍十分激动。

  近期,江干区纪委、监委制定出台了《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办法》,对纪检监察对象被误告、错告、诬告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程序作出认定结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澄清。

  《失实信访举报澄清办法》规定了三种澄清提起或启动方式,分别为纪检监察组织主动提起、被信访举报人所在党组织提起和被信访举报对象申请提起,基本涵盖了澄清启动的各个层级。澄清途径主要包括当面告知、书面通知、一定范围内通报、召开会议等方式。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通报情况,使受到不实反映(举报)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在评先评优、提拔或交流中不受影响。

  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送达《澄清证明》,是江干区纪委、监委按照程序,启动的首例失实信访澄清工作。

  “今年8月,我们陆续收到关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开展《江干区教育局下属单位2017学年食堂大宗物品供货服务项目》公开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纪违规问题的信访举报5件次。但经过详细调查,我们发现信访举报中反映的相关问题均失实。”该区纪委、监委信访室主任陈坚说。

  在澄清工作中,该区注重依法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实名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对举报人因对事实了解不全面而发生误告、错告、检举失实的,不追究其责任,但由此造成一定影响的,予以澄清是非消除对被信访举报人造成的影响,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事实真相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当然,如经核实属于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组织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移交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该制度实施以来,得到广大党员干部的欢迎,也对举报人提出了实事求是反映问题的要求,推动信访工作有序开展。

  “我们的目的在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同时,也要保护和支持遵规守纪、敢想敢干、敢干负责的党员干部,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社会氛围。”该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叶素说。


责任编辑: 朱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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